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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2016级学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2016年07月05日 08:56  点击:[]

 

为适应社会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夯实基础、强化实践、突出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思想,规范教育科学学院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二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限定在大类招生规定包含的相关专业内,学院采取“1+3”的培养模式。学生用一学年(两个学期)的时间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于第三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章 分流原则

第三条 社会需要原则。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在大类招生专业范围内让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社会适应性。

第四条 尊重个性发展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学生的志愿,允许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在大类招生范围内选择专业和专业方向。

第五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的布局是否合理,适当调整专业人数。

第六条 自主性、鼓励性、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为避免各专业人数严重失衡,保证各专业均有适量的学生报读,原则上采取鼓励性政策和指令性措施相结合的分流措施,引导学生报读相关专业。

第四章 分流依据

第七条 学生的志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

第八条 学生的综合表现,包括课程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 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分流的比例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原则上分流专业学生数不低于一个自然班人数(30人),心理学专业学生数不得高于80人、小学教育专业学生数不得高于80人、学前教育专业不得高于90人。如果相应专业选择人数过多,心理学与小学教育专业根据综合表现由高到低依次分流;学前教育专业根据艺术技能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分流。没有分流到所报志愿专业的学生,可以选择其他专业。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条 在第二学期第十二周启动分流程序,学生根据分流实施细则,填报分流志愿。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生填报志愿情况,对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对人数过多或过少的专业,进行相应调节。在第十四周完成专业分流并对分流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在第十五周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不得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级教育科学学院实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相关专业学生,具体包括心理学专业(本科)、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小学教育专业(专升本)、学前教育专业(专升本)、学前教育专业(对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教育科学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杜丽娟、丁西省

副组长:张伟锋、但柳松、田  亮

成 员:李传红、于洪超、曹  英、刘春梅、孙  瑶、宋  华、何冬丽、朱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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