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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关于实行学生警示制度的决定

2014年11月07日 11:36 张婕 点击:[]

    为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性化管理,使教育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减少纠纷,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效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在我院实行警示劝导制度。警示制是以人为本,对学生爱护的制度;是为了学生成才,及时调整学生行为的制度;是思想教育的一种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第一条 警示制度的对象
    一、 学生警示制度适用于教育科学学院全体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警示制度的条件
   二、由于种种原因,学生成绩不好,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甚至将要达到退学状况者;考试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提出学业警示。
   三、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将要达到受处分状况时,例如出现多次或连续旷课现象等,可提出纪律警示。
   四、发现有严重心理疾病或者身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者,提出疾病警示。
   五、对不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提出缴费警示。
   六、宿舍检查连续三次被评为“差”,提出住宿警示。
第三条 警示制度的实施
   七、警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正式谈话和书面警示两种。辅导员或院领导和学生的正式谈话要有谈话记录,谈话结束时需要学生签名;书面警示要加盖学院公章,并通知被警示学生本人,令其签收。
   八、辅导员或院领导对受到警示的学生,要充分做好教育和转化工作,促使情况好转。班委会和团支部要发挥互帮互助作用,对受到警示的同学进行劝导和帮助。
   九、辅导员要把受到警示的学生的情况及时备案,并及时通知家长。
   十、受到学业警示学生,如学业状况仍然不能改善,要根据《新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教育科学学院
                                                          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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